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宁夏警方破获当地首例邮寄贩卖新型毒品案******
中新网银川2月1日电 (记者 杨迪)记者1日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获悉,吴忠警方日前破获宁夏首例邮寄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贩卖毒品案,在广东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人,协助内蒙古警方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2人。
警方介绍,2022年8月,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网络上贩卖“上头”的电子烟油。获取线索后,禁毒大队立即开展工作。犯罪嫌疑人手段隐蔽、狡猾,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侦查人员通过摸排调查,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员苏某某的身份,随即侦查人员赶赴广东开展抓捕工作,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对其通过网络贩卖毒品“上头电子烟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其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吸食,并以几千元不等的价格向宁夏、内蒙古等地多次贩卖该电子烟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人员继续扩建侦查,进一步深挖该案涉及的下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并协助内蒙古警方,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目前该案已宣判,苏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被利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